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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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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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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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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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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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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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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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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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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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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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