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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用地申请书;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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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包括电子文档),属于省厅审批的提供1份、属于国家局审批的提供3份(其他材料以此为准)和独立图纸资料属于省厅审批的提供4份、属于国家局审批的提供5份;
收取说明:
收取原件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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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协议或取得林权所有人同意项目用地的材料;
收取说明:
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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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收取说明:
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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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收取说明:
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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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收取说明:
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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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征占用林地的有效权属证明;
收取说明:
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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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林地申请表》;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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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和初审意见表;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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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规划;有工程造林的提供置换报告及批文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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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占用征收征用林地4公顷以上要有专家评审意见;
收取说明:
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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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木采伐设计报告(包括电子文档);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材料备注:
表格说明:每个办事事项对应的申请材料,逐条填写,不合并单元格,表格附件为附件名称,需要提供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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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征占用林地需报省林业厅审批的,需上述1—12项各2份;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应交一式4份;征占用林地内采伐林木需申请采伐指标的,待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再按“林木采伐许可”的要求另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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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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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