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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收取说明:
收原供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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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及接收材料
收取说明:
收原供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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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收取说明:
收原供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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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收取说明:
收复印3份件,并查看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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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收取说明:
收原供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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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申请条件第(一)条的申请者应提交《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收取说明:
收原供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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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申请条件第(二)条的申请者应提交《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
收取说明:
收原供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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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推荐书
收取说明:
收原供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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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无犯罪记录申明
收取说明:
收取经因证明原件3份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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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申请条件第(一)条的申请者应提交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收取说明:
收法律职业资格复印件3份,并查看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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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申请条件第(一)条的申请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收取说明:
收取经因证明原件3份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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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申请条件第(二)条的申请者提交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收取说明:
收经历及职务证明原件件3份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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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申请条件第(一)条的申请者应提交曾担任公职的证明
收取说明:
收取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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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申请条件第(二)条的申请者应提交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收取说明:
收取3份原件
材料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