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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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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毕(肄)业的,应提供毕(肄)业证书;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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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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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停办的,应当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停办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灵活就业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证明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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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转业退役证明和未安置证明;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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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应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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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或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证明;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证明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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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失地无业农民,应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证明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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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失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