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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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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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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缴情况证明。上年度缴税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上年度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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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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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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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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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人员证明。3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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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力资源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场所面积应当与申请业务相适应。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