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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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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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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资(合作)双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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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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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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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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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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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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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业人员证明。3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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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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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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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资历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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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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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力资源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场所面积应与申请业务相适应。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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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