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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凡是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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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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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业人员证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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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外合资人才力中介机构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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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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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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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力资源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场所面积应当与申请业务相适应。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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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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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资各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