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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资质证明。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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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服务资质证明。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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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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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才测评资质证明。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侧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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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缴记录。上年度缴税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上年度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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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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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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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业人员证书。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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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力资源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收取说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