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收取说明:
收原件 1 份
-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收取说明:
收原件 1 份
材料备注:
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收取说明:
收原件 1 份
-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收取说明:
收原件 1 份
材料备注:
自有依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
5.住所使用权证明
收取说明:
收复印件1份
-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收取说明:
收原件 1 份
-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取说明:
收原件 1 份
-
8.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独资、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提交商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收取说明:
收原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