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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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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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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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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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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外资控股企业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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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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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及员工名录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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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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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在居民住宅内开办的,还应有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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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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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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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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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有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批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安装施工单位的《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复印件、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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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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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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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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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营场所方位图及标明工作间、服务台、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的建筑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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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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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印章质量应达到《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中规定的印章质量标准,取得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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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的保管交货、作废章坯销毁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