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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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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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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收取说明: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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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居住地是盐边县的证明。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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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活动负责人的安全行为能力证明和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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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收取说明:
收原件1份